昆山市羽毛球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昆山市各级羽毛球比赛活动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裁判员、运动队及各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依据协会工作宗旨,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保证各项羽毛球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昆山市羽毛球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体育竞赛。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羽毛球协会委员会联合秘书处制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处罚种类
1、警告;
2、通报批评;
3、停赛(停止参加比赛工作)若干场;
4、停止或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
5、取消比赛成绩;
6、禁赛;
7、取消注册资格。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 裁判员依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依据。
第六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队(员)及俱乐部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七条 凡运动队(员)及俱乐部在赛区生活、训练及比赛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比赛组委会报告并经协会秘书处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比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单场比赛成绩;
2、停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4、比赛通报批评;
5、协会通报批评;
6、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 比赛中,凡运动队及俱乐部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及俱乐部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2、协会通报批评;
3、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 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处罚相同。
第十一条 在比赛期间运动员禁止饮酒参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比赛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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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二条 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及比赛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比赛组委会报告并经协会秘书处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处罚。
第十三条 比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处罚:
1、停赛若干场;
2、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3、比赛通报批评;
4、协会通报批评;
5、停止工作资格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比赛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给予协会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酗酒者,一经发现给予比赛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工作资格。
第四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七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比赛不予接待:
1、未经比赛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比赛的决定和安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相应时段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员、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多次错判、漏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性的事宜向外泄露;
3、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选派负责人员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协会备案,并可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1、对比赛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代表和比赛组委会决定;
2、取消时段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比赛组委会签署意见报羽毛球协会,羽毛球协会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赛区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没有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承办单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取消该赛区所有比赛的处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必要的赛场秩序。凡出现赛场安全隐患及秩序严重混乱现象的赛区,给予通报整改;对于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立即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六章 运动队(员)及俱乐部违反资格问题的处罚
第二十条 运动队(员)及俱乐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协会秘书处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及俱乐部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中、比赛后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2、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成绩、名次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原则遵照竞赛规则的各项规定,特殊情况视实际性质决定);
3、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则取消该运动队(员)及俱乐部名次、成绩,由后面的运动队(员)及俱乐部依次递升;
4、对于比赛中或比赛后,上场运动员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将对该运动队及俱乐部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运动队及俱乐部,经协会秘书处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1-3年注册资格,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所在队伍及俱乐部1-2年的注册资格。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取消该队所有比赛成绩,取消1年的注册资格。
第七章 弃权、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该运动队(员)及俱乐部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三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及俱乐部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10分钟的,即判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及俱乐部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八章 其他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或不思进取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及俱乐部经比赛仲裁委员会多次提醒仍然不求获胜的,经仲裁委员会及协会秘书处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及俱乐部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及俱乐部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加罚款或处罚。
第九章 纪律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比赛组委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将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申诉、投诉;接受各运动队及俱乐部对裁判员不公正的判决提出的申诉、投诉。
第二十八条 任何运动队及俱乐部或个人提出申诉时,须向仲裁委员会交纳有领队或教练员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费1000元。胜诉退还申诉费,败诉申诉费上交赛会组委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在接到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及俱乐部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条例,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罚决定由赛会主办单位发布。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组委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三十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组委会会同协会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比赛组委会为比赛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在比赛期间做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比赛组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各比赛组委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比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昆山市羽毛球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昆山市羽毛球协会
2015.3.1
2015.3.1